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辦理。 二、強迫入學條例規範對象為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新生未報到入學者、轉出未轉入者、中途輟學、長期缺課或其他原因 失學者,凡以上未依正常程序請假或未到校達3天以上的學生,將經有關單位及本公所家訪、開立勸告書、警告書至開罰等程序使其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