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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訊息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17 | 點閱數: 427
一、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第8次招考無人報名,續辦第9次招考,缺額如下: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虛缺1名(科任—閩語、健體為主) 二、9招報名日期:112年3月20日8時至11時。    三、9招甄選日期:112年3月20日13時起。 四、報名表等文件請自行下載填寫。 五、詳細內容請參閱原甄選簡章。
人事訊息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16 | 點閱數: 416
一、依本校112年3月16日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第7次招考,因未達錄取標準,錄取人員從缺。 三、續辦第8次招考,缺額如下: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虛缺1名(科任—閩語、健體為主) 四、8招報名日期:112年3月17日8時至11時。    五、8招甄選日期:112年3月17日13時起。 六、報名表等文件請自行下載填寫。 七、詳細內容請參閱原甄選簡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15 | 點閱數: 389
一、 旨揭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補休期限,本局前於112年2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20010317號函諒達在案。 二、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復查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示略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倘遷調至新機關且年資銜接者,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仍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15 | 點閱數: 212
一、 依據僑務委員會112年3月14日僑教學字第1120073947A號函辦理。 二、 旨揭僑校擬招聘教師及職員若干名,其條件及待遇等資料詳徵才訊息(如附件);有意應徵者請於本(112)年5月20日前將初審資料備齊後,逕電郵或郵寄至該校。
人事訊息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15 | 點閱數: 435
一、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第6次招考無人報名,續辦第7次招考,缺額如下: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虛缺1名(科任—閩語、健體為主) 二、7招報名日期:112年3月16日8時至11時。    三、7招甄選日期:112年3月16日13時起。 四、報名表等文件請自行下載填寫。 五、詳細內容請參閱原甄選簡章。
人事訊息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14 | 點閱數: 299
一、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第5次招考無人報名,續辦第6次招考,缺額如下: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虛缺1名(科任—閩語、健體為主) 二、6招報名日期:112年3月15日8時至11時。    三、6招甄選日期:112年3月15日13時起。 四、報名表等文件請自行下載填寫。 五、詳細內容請參閱原甄選簡章。
人事訊息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13 | 點閱數: 374
一、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第4次招考無人報名,續辦第5次招考,缺額如下: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虛缺1名(科任—閩語、健體為主) 二、5招報名日期:112年3月14日8時至11時。 三、5招甄選日期:112年3月14日13時起。 四、報名表等文件請自行下載填寫。 五、詳細內容請參閱原甄選簡章。
人事訊息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10 | 點閱數: 302
一、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第3次招考無人報名,續辦第4次招考,缺額如下: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虛缺1名(科任—閩語、健體為主) 二、4招報名日期:112年3月13日8時至11時。    三、4招甄選日期:112年3月13日13時起。 四、報名表等文件請自行下載填寫。 五、詳細內容請參閱原甄選簡章。
人事訊息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09 | 點閱數: 266
一、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第2次招考無人報名,續辦第3次招考,缺額如下:國小一般代理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虛缺1名(科任—閩語、健體為主) 二、3招報名日期:112年3月10日8時至11時。 三、3招甄選日期:112年3月10日13時起。 四、報名表等文件請自行下載填寫。 五、詳細內容請參閱原甄選簡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法令、宣導 | 2023-03-08 | 點閱數: 411
一、 依據本府112年2月22日府政預字第1120044432號函轉監察院112年2月20日院台申貳字第1121830361號函辦理。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明文限制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惟如係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則例外允許關係人申請,此時關係人須於補助申請文件中一併揭露身分關係,其補助行為方合於利衝法規定。鑒於關係人範圍甚廣,涵蓋由公職人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擔任重要職務之民間團體(諸如體育會、基金會、校友會、...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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