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助理員 賴冠吟 電話:336-6885分機25 傳真:03-3333063 電子信箱:canlai@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北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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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家教字第113021859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376735102E_1130218592_ATTACH1.pdf) |
主旨: | 檢送「桃園市113年度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1份,請協助公告並踴躍推薦符合資格者參加,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5條第2款、第19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辦理。 |
二、 | 為鼓勵積極推展本市家庭教育之個人與團體,以鼓勵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特辦理旨揭計畫。 |
三、 | 有關旨揭計畫,摘要如下: |
(一) | 參加對象資格: |
1、 | 績優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連續2年(含)以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團體之專職人員,由本市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薦參加。 |
2、 | 績優團體: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連續2年以上推展家庭教育之本市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 |
(二) | 選拔標準: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情緒教育、人口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有具體事蹟者。 |
(三) | 推薦及選拔方式: |
1、 | 推薦:個人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核章用印推薦;團體經核章用印自我推薦,於113年9月13日(星期五)前寄送至本府家庭教育中心(郵戳為憑)。 |
2、 | 評審: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公平、公正評審,並決定表揚之團體和個人名單。 |
(四) | 獎勵及名額: |
1、 | 績優個人獎:經評審優異前3名,獲市府頒發獎牌1面及禮券5,000元整。 |
2、 | 績優團體獎:經評審優異前3名,獲市府頒發獎牌1面及禮券10,000元整。 |
(五) | 各獎項得獎之個人及團體,將公告於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網站,另擇日予以表揚。 |
(六) | 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案聯絡人: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賴小姐(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電話:03-3366885分機25,電子信箱:canlai@ms.tyc.edu.tw)。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本市各級農會、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私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社區大學、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桃園分事務所、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桃園市分事務所、桃園市幼兒與家庭教育協會、桃園市原住民社會教育發展協會、桃園縣社會教育協進會、社團法人桃園縣關懷弱勢家庭協會、各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本市各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桃園市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桃園市各老人福利機構、桃園市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