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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生教組  - 一般公告 | 2026-05-04 | 點閱數: 31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15年4月21日桃社兒字第1150036291號函辦理。
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第2款)身心虐待。(第15款)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三、 復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4點規定略以,學生如有法規所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四、 惟教師於採行前開強制措施時,仍應審酌個別學生情狀並遵循比例原則,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同時應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立法精神,避免對兒少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五、 爰此,請各校秉持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強化教育人員專業訓練與危機處理能力,採取合宜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與支持措施,並建立保護機制,落實兒少保護與正向管教措施,避免不當對待情事發生,確保師生於教育環境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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