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公務員持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或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者,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亦不得以該專業證照經營營利事業。請本校公務員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