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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訊息 特教組  - 一般公告 | 2024-02-16 | 點閱數: 434

依據:

(一)依據112年8月18日桃教特字第11200801451號函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二、報名資格及條件:

    • 報名資格:具高中(職)(含)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
    • 基本條件:品德優良、有愛心、有耐心、配合度高。

三、工作內容:

  • 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
  • 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
  • 在教育教師及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 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 維護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 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學期並應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5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學校本權責覈實核予公假,並得依參與之時數於本案經費度內支薪。
  • 服務方案對象、地點、範圍、其他交辦事項由學校指派。
  • 每日需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工作內容與行為觀察記錄不可空白)。
  • 其他相關之交辦事項。

四、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自即日起至113年2月22日(星期四),報名表請自行至附件區下載列印。

(二)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www.pses.tyc.edu.tw/)最新消息。

五、報名時間與地點:

(一)報名時間: 113年2月22日(星期四)上午8:00至11:00。

(二) 報名地點本校東大樓1樓輔導室(校址: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二段330號,電話:4586472#612)

六、報名方式:檢具相關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連同報名表,當場進行資格審查;請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七、報名手續:

(一)請依據服務對象的類別填寫正確報名表乙份(請以正楷詳填各欄,貼本人最近二吋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黏貼於報名表上)。

(二)繳驗學經歷及有關證件:(下列證件正本驗訖發還,若僅送影印本證明概不受理)。

1.國民身分證(學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2.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

3.相關研習證明。

4.相關服務證明。

5.報名時,應繳交與報名資格有關之學歷證件影本乙份,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甄選人私章或簽名。

       6.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

八、錄取名額:1.學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按時計資(40小時/週)1名。            

              2.上述名額依序擇優備取2名,備取有效期間至民國113年5月31日止。

九、遴聘期限:

          112學年度(113年2月29日113年6月30日,不含寒、暑假。寒、暑假期間

           亦不支薪)。

十、支薪方式:

(一)薪津每小時183元,每日最多以8小時計算,每週核定40小時。(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上班,亦不支薪)。

(二)機關負擔勞健保費及勞退金,自付額由個人負擔。

十一、甄選方式:

(一)專業資歷證明佔百分之二十,口試佔百分之八十。

(二)成績相同時,有特教相關資歷及工作經驗者優先錄取。

(三)依甄試總成績高、低為錄取之順序,總分未達70分(含)以上,不予錄取。

十二、甄選日期及地點:

  • 日期:113年2月22日(星期四)。

1.報到時間:11:10-11:20

2.甄選時間:11:30

  • 甄選地點:本校東大樓 2樓幼兒園辦公室

十三、錄取公告及日期:

  • 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pses.tyc.edu.tw/,並電話通知正取者)。
  • 日期:113年2月22日(四)甄選流程及統計成績完畢後,當日16:00前公告。

十四、成績複查及報到日期:

(一)成績複查請於113年2月23日(五)上午9:00-10:00親自攜帶身分證至輔導室辦理。

(二)錄取者請於113年2月23日(五)上午11:00-12:00持學歷證件正本向本校輔導室報到並簽約;逾時未報到以棄權論,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十五、注意事項:

  •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及地點需更改,將另行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pses.tyc.edu.tw/)。
  • 報考人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將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甄選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 錄取人員須於報到一週內(113229)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 錄取並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十六、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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