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0669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確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及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辦理,應考量身心 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 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及所需服務與 協助。 三、請貴校於規劃戶外教育時,須併同多方考量身心障礙學生 之障礙級別及特質,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協助,以 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 公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