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準則第7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並將該調查報告及處理情形、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後,依本準則修正後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準則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準則修正後規定處理。其新舊法適用補充說明,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