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暫定日期)止。
二、檢附證件:
1.申請表。
2.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者,須檢附收費單據正本,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子女就讀國中、國小者,無須檢證。
3.子女初次於本校申請者,請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注意事項:
1.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3.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
註: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得重複請領,如註冊繳費單上有「行政院學雜費減 免」文字,請洽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另助學系統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仁個人資料之相關訊息。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4.目前各相關部會提供之助學補助措施均有擇優擇一支領之規定,故公教人員除子女係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外,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政府各項助學措施擇優擇一支領,以避免重領情事發生。
5.學校為招收成績優異學生或鼓勵國中部學生直升高中而全免或部份減免學雜費或依公立學校標準收費者,屬優秀獎學金性質,得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6.私立學校鼓勵兄弟姐妹就讀同一學校則優待1人以公立學校標準收費者,非屬優秀獎學金性質,如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之數額。
7.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者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目前為27470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8.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四、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如附加檔案,請自行列印或至人事室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