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26日桃衛健字第1130122460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近期本市學校移送未滿20歲學生違反菸害防制法,經本府衛生局檢視案件所附資料,發現部分闕漏或填寫有誤情事,為避免衍生後續爭議,惠請貴校協助填妥學校發現學生涉違規移送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照片、影片或其他違規事證),確認資料齊全後再移送本府衛生局進行後續處分。 |
三、 | 經彙整,常見資料闕漏或填寫有誤情事缺失如下: |
(一) | 移送表未有法定代理人簽章,倘法定代理人未知悉,易對該生違規行為或違規事實產生疑義,致影響後續裁處之成立。 |
(二) | 移送表未正確勾選涉違規項目,及未正確填寫違規時之人事時地物,致難認學生違規態樣,如學生使用類菸品(電子煙),應勾選「使用類菸品」,事實紀錄欄應勾選「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未滿20歲學生於禁菸場所吸菸,應勾選「未滿20歲吸菸」及「於禁菸場所吸菸」,事實紀錄欄應勾選「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及「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19 條第1項規定」。 |
(三) | 未提供學生違規之相關人證、物證畫面,致學生事後否認其違規行為。 |
(四) | 非以機關單位名義移送行為人(如以本市市政信箱方式檢附移送表),惟移送學校學生違規行為應以機關單位移送,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以機關正式公文函送本府衛生局處辦,本府衛生局將依法查處。 |
(五) | 另請貴校於函送學生違規案件後,於期限內協助學生完成戒菸教育2小時。 |
四、 | 本案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本府衛生局承辦人,電話:(03)3340935,分機2510。 |
五、 | 檢附學校發現學生涉違規移送表範例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