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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訊息 幼兒園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5-12-01 | 點閱數: 312

一、依據:

      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計畫辦理。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1月25日桃教特字第1140116650號函辦理。

      (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四)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五)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二、報名資格及條件:

  • 報名資格:具高中(職)(含)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
  • 基本條件:品德優良、有愛心、有耐心、配合度高。

三、工作內容:請詳閱簡章內容。

     

四、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三)上午11:00截止,報名表請自行至附件區下載列印。

(二)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www.pses.tyc.edu.tw/)最新消息。

五、報名時間與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114年12月8日(一)至12月10日(三)止,每日上午9:00至11:00。

(二)報名地點本校東大樓2樓幼兒園辦公室。

     (校址: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二段330號,電話:(03)4586472分機620。)

六、報名方式:檢具相關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連同報名表,當場進行資格審查;請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七、報名手續:

(一)請依據服務對象的類別填寫正確報名表乙份(請以正楷詳填各欄,貼本人最近二吋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黏貼於報名表上)。

(二)繳驗學經歷及有關證件:(下列證件正本驗訖發還,若僅送影印本證明概不受理)。

1.國民身分證(學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2.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

3.相關研習證明。

4.相關服務證明。

5.報名時,應繳交與報名資格有關之學歷證件影本乙份,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甄選人私章或簽名。

       6.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

八、錄取名額:1.本校附設幼兒園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時薪制(20小時/週),合計1名。            

              2. 上述名額依序擇優備取2名,備取有效期間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

九、遴聘期限及支薪方式:

      (一) 聘期: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7月31日(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亦不支薪,無年終獎金及資遣費)

     (二)聘任期間按時計資,到校服務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2時30分(依學校作業調整休息時間),每週服務20小時每小時薪資190元。(薪資福利依據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聘任期間須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依勞退條例提撥退休金,但不適用公  務人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不得異議。機關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額度補助,自付額則由個人負擔。

     (四)受聘期間若無故曠職達二次以上者視同違約,本校得逕行解約,不得異議。

十、甄選方式:

(一)專業資歷證明佔百分之二十,口試佔百分之八十。

(二)成績相同時,有特教相關資歷及工作經驗者優先錄取。

(三)依甄試總成績高、低為錄取之順序,總分未達70分(含)以上,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114年12月11日(四)。

 1.報到時間:上午9:30-9:50。

 2.甄選時間:上午10:00起。

     (二)甄選地點:本校東大樓 2樓幼兒園辦公室。

十三、錄取公告及日期:

(一)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pses.tyc.edu.tw/,並電話通知正取者)。

(二)日期:114年12月11日(四)下午甄選流程及統計成績完畢後,當日下午6點前公告。

十四、成績複查及報到日期:

(一)成績複查請於114年12月12日(五)上午8:00-9:00親自攜帶身分證至輔導室辦理。

(二)錄取者請於114年12月12日(五)上午11:00-12:00持學歷證件正本向本校輔導室報到並簽約;逾時未報到以棄權論,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十五、注意事項: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及地點需更改,將另行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pses.tyc.edu.tw/)。

(二)報考人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將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甄選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三)錄取人員須於報到一週內(1141222)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四)錄取並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十六、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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