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為確保校園事件審理程序之適法性、公正性及公信力,並避免衍生實質利益衝突,重申各校於聘任外聘委員時,應嚴守迴避規定及法理精神,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本局114年12月29日召開本市第一屆霸凌防制暨校園事件處理審議委員會第16次會議決議辦理。 |
| 二、 | 鑒於學校辦理園事件之調查與處理結果,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鉅,為免除「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及維護實質正義,學校於執行相關程序聘任外聘委員時,請依據「律師法」第34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規定,律師及其同一事務所之律師,不得受任利害相反之事件;並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8條、第5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33條關於迴避之規定與精神,律師執行職務應避免實質利益衝突。 |
| 三、 | 承上,考量同一事務所律師常具共同執業或利益共享關聯,為避免外界對於審理公正性產生質疑,請貴校於處理同一校園事件時,同一法律事務所之律師,不得於「同一案件」中同時分任不同職能之角色(如:校事會議委員、調查小組委員、或教師申訴委員會之代理人/法律顧問等)。 |
| 四、 | 請各校於遴聘相關委員或委任法律專業人員時,務必落實資格審查與利益迴避確認機制,主動詢問並查核受聘人員之所屬事務所及承辦案件情形,以杜絕程序瑕疵,確保處理結果具備高度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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