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4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29522號函辦理。 |
| 二、 | 有關訪談錄音檔之調閱與執行疑義: |
| (一) | 依據113年4月17日修正發布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39條第1款規定:「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訪談下列人員時,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明定訪談相關人員,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以確保內容之真實性,及避免資訊外洩而干擾調查程序與影響調查結果及當事人權益。 |
| (二) | 又查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惟涉及同條第2項除書規定之情形(如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等),視為適用之例外規定。 |
| (三) | 另政策及執行如認本案不應提供錄音檔,以錄音檔載有參與訪談者之聲紋、情感活動或因應態度等,涉及個人資料,就個案可供閱覽等之範圍內,由受理申請之行政機關依法為判斷。 |
| 三、 | 有關法定代理人代為陳述意見之疑義: |
| (一) | 依本準則第39條第4款規定:「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為人接受調查應親自出席;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受其委託之人員陪同。」處理小組依本準則進行調和或調查程序時,無論當事人是否成年,應以當事人學生為主體,家長應充分尊重其表意權。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拒絕未成年學生親自出席接受調查,應先究明是否違反當事人學生之真意。 |
| (二) | 實務上若未成年學生因身心健康或受教權考量而無法親自出席,學校處理小組可採多元彈性訪談形式,如遠距視訊、書面陳述,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法定代理人基於輔助地位可陪同在場並輔助陳述,而非由法定代理人逕行主張「僅由法定代理人」參與調查及陳述意見。 |
| 四、 | 綜上,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本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旨揭疑義得依本準則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惟仍需依具體個案情形綜合判斷審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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