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修正重點: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需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始得分別請領育嬰貼之規定,並溯自111年2月10日施行。換言之,夫妻同為公保之被保險人者,自111年2月10日起,在同一期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雙方均可同時請領育嬰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