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1年7月8日公保字第111000917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修正條文修正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保訓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供下載點閱。 |
三、修正重點:
(一)加班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之補償,惟為考量機關預算之限制或機關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時,機關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以為補償,並應以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之類型為限。
(二)補休期限及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