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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  - 訊息跑馬燈 | 2024-10-21 | 點閱數: 125
說明:
一、 依據113年9月24日召開之「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13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3條規定略以,性平法所稱教師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
三、 復查性平法第16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四、 綜上,本案請貴校留意辦理教師性別平等教育進修研習時,應將代理教師、代課教師納入參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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