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以府教資字第1130330372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及附件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 tycg.gov.tw/)下載。 |
二、 | 旨揭學生卡除作為學生證、學校及市立圖書館圖書借閱證,且為結合票證公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或一卡通票證股份公司)所發行之記名式電子票證,針對有無記名式或是否不開啟電子錢包儲值功能之說明,本案併同修正須知、個人資料利用及卡別選擇同意書之規範內容。 |
三、 | 本案自即日生效,請學校依據修正規範內容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