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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註冊組  - 訊息跑馬燈 | 2025-10-16 | 點閱數: 40

強迫入學條例規範對象為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新生未報到入學者、轉出未轉入者、中途輟學、長期缺課或其他原因失學者,凡以上未依正常程序請假或未到校達3天以上的學生,將由有關單位及本公所家訪、開立勸告書、警告書至開罰等程序使其復學。

6歲至15歲之國民,應接受義務教育,未依規定就學者,區公所以書面勸警告且限期入學,仍未遵行者,最高得處其監護人新臺幣300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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