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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法令、宣導 | 2022-02-11 | 點閱數: 263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08188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

  1. 增訂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2. 修正退撫給與應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檢討調整比率,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
  3. 刪除再任私立學校應停發月退休金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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