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有關交通部修正公布「校園周邊人行空間改善參考指引」案,請貴校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設置「通學區」標示,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08650號函辦理。 |
| 二、 | 配合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6項規定,交通部業修正旨揭指引,於校園周邊人行環境改善措施及注意事項增加「通學區內之交岔路口10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不得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之內容,並於校園周邊人行空間改善檢核表(附錄3)、路口(段)常見的問題及改善措施及對應國內外作法彙整表(附錄4)增加提醒文字。 |
| 三、 | 旨揭指引建議,以學校四周150公尺範圍內為通學區,於此範圍內的道路(含巷、弄)皆為通學道路,而通學路廊係指透過調查或是學校認定校園學生通學之主要道路。各地方政府或學校等相關單位可視學校所處位置(如位處郊區)或其他需求,可將通學區由學校四周範圍由150公尺擴大至500公尺或以上。 |
| 四、 | 另有關「通學區」設置,交通部已建議各地方政府除標線式改善外,可視需要搭配實體標誌牌面,以利駕駛人清楚辨識通學區範圍。 |
| 五、 | 旨揭指引(含附錄)可至交通部「道安總動員」網站/最新法令修正或宣導(https://roadsafety.tw/)逕行下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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