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3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582號函辦理。
二、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0條第1項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為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確保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之就學權益,並協助教師課程教學與班級經營,請貴校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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