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暫定日期)止。
二、檢附證件:
1.申請表。
2.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者,須檢附收費單據正本,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子女就讀國中、國小者,無須檢證。
3.子女初次於本校申請者,請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注意事項:
1.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3.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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